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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13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年7月29日在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局长 梁兴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梧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6月15日经梧州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梧州市立法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受市政府的委托,现将《条例》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提出“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城市绿化建设既是城市整体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人们对优质、和谐生活环境的需求。

近年来,梧州市城市绿化事业发展迅速,城乡绿化环境不断得到改善,但仍存在发展不均衡、保护不到位、政策不统一等问题,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根据2017年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城市绿化条例》部分内容做了修订,我市原规范性文件《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梧政发〔2012〕67号)相关内容已与上位法不符,部分规定相较于当前实际工作需要已滞后。且作为规范性文件,该管理办法效力层级较低,要构建凸显现代化城市的大绿化格局,需要进一步理顺制度,逐步实现目标方向一体化、规划一体化、政策保障一体化,亟需制订出台一部综合性绿化法规,统筹规范我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的部署要求,做好梧州“绿色”文章,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宜居、美丽梧州,制定《梧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是当务之急。

二、《条例》的起草、修改、审查过程

(一)项目立项。2020年,《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中作为预备项目;2021年正式列为《立法工作计划》的制定项目,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牵头起草。

(二)草案起草。起草部门2020年组织市公园处、绿化处、动植物研究所等相关单位开展前期调研座谈会;赴柳州市实地调研;委托律师事务所起草团队起草《条例》草案。2021年5月,向社会和各级各部门公开征求意见,多次修改草案;11月形成送审稿上报市政府。

(三)审查修改。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专工委提前指导修改,市司法局经过调研、协商,与起草单位进行反复研究沟通,2022年3月组织召开《条例》立法论证会进行审查、论证和修改,并向各级各部门再次征集意见建议。4月、5月,针对征集反馈的意见,多次组织召开协调会,统一意见,形成审查稿上报市政府审议。

(四)审议提案。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条例》草案,统一各部门意见,修改完善草案。6月15日,梧州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条例》草案,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下转第七版) (上接第三版)

三、《条例》的起草依据和结构内容

《草案》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并参考了南宁、柳州、桂林、北海、贺州、宁波、广州、厦门等区内外各地出台的绿化条例、《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同位法,以及各级有关绿化标准、建设规范、政策规定等。

《条例》共五章四十八条,分别是: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主要规定绿地专项规划、绿地指标和绿地率标准、变更绿化用地性质的条件程序、绿地建设责任、附属绿化工程等;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主要明确各绿化管养责任人、管养义务、树木修剪移植和砍伐、临时占用绿地、禁止损坏行为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设定了绿地率不达标、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违反绿化工程管理、未履行养护责任、擅自砍伐树木、违法占用绿地以及损坏绿化和设施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规定本市各县(市)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管理可参照条例执行,以及条例的实施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事项

(一)分级管理负责。为推进城市管理力量下沉和重心下移,发挥城区的属地管理优势,参照《梧州市市政和园林绿化设施分级管理方案》(梧政办发〔2019〕134号)中的分级管理制度,结合当前管理实际和需要,《条例》第四条明确了市、城区两级的城市绿化管理职责和分工,两级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二)严格规划管理。为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发展理念,结合建设“绿色”梧州和创建“广西公园城市”的发展定位,根据《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广西公园城市建设试点主要引导指标》等指标规定,《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了绿线规划和绿地指标、绿地率标准等刚性规划要求。

(三)细化许可规定。“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是国家现行的行政许可事项。为了进一步细化的该许可审批的条件、程序等具体规定,在参考《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住建部令第10号)和贺州等地同类立法的基础上,对《条例》第十三条细化了可以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具体情形,以及审批的相关程序,以使许可条件、程序法定化,增强《条例》针对性和操作性。

(四)明确绿化补偿。根据尽量不破坏生态环境、减少破坏程度,对损害进行等值生态补偿的原则,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关于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12〕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308号)等规定,《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分别设定了对改变绿地性质、砍伐树木的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制度。

(五)明确责任划分。为明确各类绿地的建设责任主体,压实城市绿地管理养护责任,增强《条例》针对性和操作性,《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明确了各类绿地的建设责任主体,以及划分了各类绿地的管护责任人,明确了具体的管护责任措施。

(六)规范修剪移植和砍伐。《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城市树木修剪的条件、原则和技术规范,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城市树木移植的条件、管护和补植补救措施,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城市树木砍伐的审批条件、补植或者缴纳绿化补偿费。

(七)临时占用绿地规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 同时明确了占用期限,以及期满后退地复绿的要求。

(八)新设行政处罚。《条例》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五条,按照管理需要、便于操作、过罚相当等原则,对绿地率不达标、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违反绿化工程管理、未履行养护责任、擅自砍伐树木、违法占用绿地以及损害绿化和设施等行为设定了对应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是地方立法新设的行政处罚。起草部门对新设行政处罚的必要性、适当性、合法性等开展了论证,并作了专门报告。

其中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罚款额度与《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不一致、不协调。对此,审查论证认为,《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罚款额度(500元至5000元罚款),以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现实情况相比,罚款额度和违法成本过低,不足以有效惩戒和震慑违法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因此,参考北海、贺州、西安等地立法,《条例》设置了按倍数计算的处罚额度,并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适时研究修改。

五、征求意见及采纳

《条例》经过多次征求各方意见。针对反馈的意见建议,多次召开立法协调会,根据法定规定、职责分工、管理需要和现实情况等各方面考虑,研究提出予以采纳或者不采纳的倾向性意见,并相应对《条例》作出修改完善。

以上说明和《梧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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