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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13日

梧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梧州市中心城区绿化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11月28日在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覃春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梧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就条例草案中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对审议意见及调研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并委托梧州学院进行了立法论证。同时,将条例草案书面发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就其中有关问题进行沟通。随后,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三次修改稿,并书面征求市委有关单位、市人大各专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意见。11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同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结合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共五章四十九条。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名称

有专家提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将条例的适用范围规定为本市中心城区,建议参照《钦州市中心城区绿化条例》,将条例的名称也相应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对此进行了研究,征求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四处的意见后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条例名称修改为:梧州市中心城区绿化条例。

二、关于永久保护绿地

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坚持开门立法,在立法过程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设立的永久保护绿地制度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委托梧州学院进行了立法论证。法制委员会对调研意见建议和论证报告进行了研究后认为,永久保护绿地制度严格规范永久保护绿地管理和调整相关内容,能够更好地保证绿地保护与管理的科学性、权威性,更有利于推动城市可持续健康发展。为了正确处理好保护、开发与发展的关系,建议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绿地也列入永久保护绿地,二是在第三款的除外情形中增加“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需要”,三是增加“永久保护绿地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作为第四款。(见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三、关于绿化指标

有政府部门认为,《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GB/T 37342-2019)要求,城区树冠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因此应当在我市条例中增加相关指标。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增加上述指标。(见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

四、关于禁止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有政府部门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第六项“采石”属于构成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行为,在矿产资源法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设定了较重的处罚,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有关法律责任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了该意见,认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对采石、取土已有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罚则,根据立法技术规范,我市条例不再规定相关内容,因此建议删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第六项“采石、取土”等内容。

此外,还对一些条文作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如无原则性分歧意见,建议交付表决。

以上报告及三次审议稿,请予审议。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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