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即将禁用“生鲜灯”,近日,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全市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经营户进行检查,提醒经营户在国家规定的时间之前停用现有的“生鲜灯”。据了解,在农贸市场,有一种灯照射在生鲜食品上,可以让食品显得格外鲜亮有光泽,这种灯在行业内叫“生鲜灯”。 (《梧州日报》10月31日报道)
近日,我市城北、大东、南中市场监管所对各自辖区内的市场进行检查,对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经营户发放《不得使用“生鲜灯”影响消费者判断的提醒函》,提醒经营户依法及时停用现有的“生鲜灯”并更换符合规定要求的灯具。
过去,关于“生鲜灯”,一直处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状态。在消费者投诉无门的情况下,如今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灯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这对广大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件值得称赞的事,对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如果商家在销售肉类、蔬果等食品时,使用“生鲜灯”掩盖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却不告知消费者,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则涉嫌欺骗消费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现在有了《办法》,对误导消费者行为说“不”,有了“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灯设施”这一明确规定,在《办法》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执法,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依法纠偏,严格禁止使用“生鲜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果因依托灯光掩盖存在的质量问题,从而误导了消费者,消费者也有了依据进行索赔,维护正当权益。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说到底,肉类、海鲜、蔬果、熟食是用来吃的,执着于使用“生鲜灯”进行“滤镜营销”,遮住的不是消费者的眼睛,而是经营者的良心,应对“滤镜营销”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