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邀请不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一、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历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
三、在我市工作的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四、市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
五、列席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的自治区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
六、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副秘书长;
七、市委副秘书长;
八、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九、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十、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十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十三、市委部、委、办、局各一位负责人;
十四、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
十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政府部门管理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园区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十六、市人民团体各一位负责人;
十七、驻梧中直、区直副处级以上单位各一位负责人;
十八、在梧高等院校各一位负责人;
十九、梧州军分区、武警梧州支队主要负责人;
二十、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