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梧州市藤县狮舞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为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该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在《梧州日报》、梧州人大网(http://www.gxwzrd.gov.cn/)和“代表来了·吾有话说”履职平台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1月30日前反馈至梧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广西梧州市迎宾路19号市联合办公大楼,邮政编码:543001;联系电话:0774-6022015;电子邮箱:wzsrdfgw@163.com)。
梧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4年10月30日
梧州市藤县狮舞保护传承条例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藤县狮舞保护传承工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藤县行政区域内藤县狮舞的保护利用、传承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藤县狮舞,是指藤县人民世代相传的集舞蹈、音乐、美术、体育等元素于一体并成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藤县狮舞传统技艺、高桩技艺;
(二)藤县狮头彩扎技艺;
(三)藤县狮舞民间习俗和传说;
(四)与藤县狮舞相关的传统建筑、服饰、道具、器具等;
(五)与藤县狮舞相关的重要档案、文献、手稿、视听资料等。
第四条【基本原则】 藤县狮舞保护传承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守正创新、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梧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藤县狮舞保护传承工作的领导,建立藤县狮舞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指导、支持和帮助解决藤县狮舞保护传承工作的重大问题。
藤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藤县狮舞保护传承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藤县狮舞保护传承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藤县狮舞保护传承的资金支持,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藤县狮舞保护传承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梧州市人民政府文化、体育、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藤县狮舞保护传承工作的协调、指导。
藤县人民政府文化、体育、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藤县狮舞保护传承工作的监督、管理。
藤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地方志、广播电视以及新闻出版、网信、档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藤县狮舞保护传承工作。
第七条【社会参与】 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参与藤县狮舞保护传承工作。
鼓励和支持藤县狮舞行业协会完善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藤县狮舞保护传承活动。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藤县狮舞保护传承工作。
第八条【表彰奖励】 对在藤县狮舞保护传承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藤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专项规划编制】 藤县人民政府文化、体育、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藤县狮舞保护传承规划,报藤县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资源保护管理】 藤县人民政府文化、体育、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以下管理工作:
(一)藤县狮舞资源调查;
(二)建立藤县狮舞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
(三)采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多种形式,开展藤县狮舞档案资料、口述历史、特有实物以及相关技艺的收集归档、抢救和保护;
(四)整理、复排和演出具有代表性和濒临失传的藤县狮舞表演套路。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以及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单位应当依法收集藤县狮舞档案资料、特有实物等,做好数字化保护。
第十一条【区域性保护】 对藤县狮舞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具有一定规模和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特定区域,藤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批准或者申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在明显场所设置藤县狮舞标志物,设定保护范围和保护标识,公布藤县狮舞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保护相关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第十二条【品牌及知识产权保护】 藤县人民政府文化、体育、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以及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区域公用品牌保护机制,加强藤县狮舞品牌的培育、保护和运用,并指导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藤县狮舞文化创意产品的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等。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及传承人管理】 藤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申报或者认定藤县狮舞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加强藤县狮舞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建立和完善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认定、考核评估、动态管理、奖励扶持等制度,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传承】 藤县狮舞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实施项目保护传承计划,收集项目的资料、实物,保护有关建(构)筑物、场所,挖掘和整理藤县狮舞经典套路,推荐和培养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技艺传授、节目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第十五条【传承人传承】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开展藤县狮舞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技艺知识,保护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参与藤县狮舞宣传、表演、交流、创作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设藤县狮舞传习所、工作室、工匠室,开展带徒授艺等传习活动。
第十六条【宣传推广】 藤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藤县狮舞的宣传推广,依法将藤县狮舞表演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期间组织举办狮舞表演、比赛等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新闻、专栏、公益广告、短视频等形式宣传藤县狮舞。
鼓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采用展览、展示、展演、互动体验等方式宣传藤县狮舞。
第十七条【交流合作】 藤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区域优势,建设狮舞联盟,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依法参与评审、推荐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升藤县狮舞内涵品质。
鼓励和支持藤县狮舞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以及狮舞团队开展国内外巡演、展演和研讨活动,设计、制作藤县狮舞标志产品参与对外文化交流。
第十八条【学校教育】 藤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狮舞教育建设,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狮舞编排、创作、导演、表演、舞台艺术等专业和培养方向,聘请代表性传承人、行业专家担任专业导师,提升办学层次,形成专业人才培养教育体系。
中、小学校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狮舞内容融入相关课程,向学生普及狮舞知识。
鼓励和支持藤县狮舞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以及狮舞团队与学校合作,参与学校开展的狮舞课程,培育狮舞专业人才。
第十九条【实践探索】 藤县人民政府文化、体育、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实践探索,加强对狮舞团队和创作机构的指导,提高剧目创作、音乐创作、技艺创作、表演编导、专业讲解、美术设计水平,创作展示优秀传统文化和体现时代特征的文化精品。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狮舞团队和创作机构在剧目创作、鼓点音乐、表演形式、艺术评论、宣传展示等方面开展实践探索。
第二十条【理论研究】 藤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体育、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狮舞团队开展狮舞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流派传承,建立狮舞理论体系。
第二十一条【文旅融合发展】 藤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开发狮舞旅游景区、精品线路、研学旅行线路等,完善狮舞旅游服务,加强狮舞旅游宣传,培养专业讲解员,促进狮舞传承与旅游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合理利用藤县狮舞资源参与旅游开发,推出具有狮舞特色的旅游项目。
第二十二条【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运用市场机制,探索版权合作等多样化合作模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利用狮舞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第二十三条【演出业态发展】 鼓励狮舞团队开拓演出市场,开展驻场演出和巡演,演出适合各类消费群体观演需求的优秀剧目。
鼓励狮舞团队加强与网络平台合作,制作适合线上观演的狮舞剧目、动漫和影视等优秀作品,提高线上传播能力,培育发展线上演播新业态。
第二十四条【狮舞团队激励机制】 藤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平有序的狮舞团队发展激励机制,支持有条件的狮舞团队建设传习基地;定期组织、推荐从业人员参加专业深造、进修或者培训;支持高层次人才参加国有院团、艺术院校公开招聘和引进。
第二十五条【创作扶持】 藤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藤县狮舞艺术创作,鼓励新编原创和整理改编优秀表演套路,支持各类演出院团、从业人员参加各级专业赛事,对项目获奖者和获奖团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梧州市藤县狮舞保护传承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狮舞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凝聚着“开放包容、乐天奋进”民族精神。藤县狮舞有着1300多年历史,是藤县劳动人民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创造的具有浓郁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的民间传统舞蹈,也是我市第一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过世代传承发展,目前藤县建立3个狮舞产学基地,拥有各级非遗传承人近30人,独创了“金狮倒挂”等13项高桩狮绝技,多次参加央视春晚等全国性节目和海内外展演比赛,争取了多项国内国际奖项,享有“东方狮王”之美誉,成为我市历史文化品牌之一。
近年来,市政府、藤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为藤县狮舞保护传承做了大量工作。但在调研中也发现藤县狮舞存在缺乏展示平台、产业化程度较低、人才结构不合理、专项保护经费不足、管理工作未形成合力等困难和问题,很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保护传承藤县狮舞,促进我市文化与旅游、文化与经济的融合发展。《梧州市藤县狮舞保护传承条例》的制定出台,将成为全国首部狮舞地方性法规,为我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打造岭南历史文化名城提供法治保障。
二、立法过程
2024年2月,黄琼兰等16名市人大代表联名向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提出议案,要求制定《梧州市藤县狮舞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加强对藤县狮舞的保护传承。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该议案交市人大教科文卫和民族委会后组织调查,提出审议意见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4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教科文卫和民族委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及相关调研报告,认为藤县狮舞保护传承工作有基础、社会有需求、代表有呼声、草案有文本,立法条件基本成熟,要求市政府及藤县方面加快藤县狮舞保护传承立法工作。6月,藤县政府牵头起草条例草案,采用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行业代表、狮舞协会等以及市县各有关部门征集意见建议。8月,市各有关部门与藤县政府就条例草案内容进行多次讨论、协商。9月,经与自治区人大立法工作机构沟通、研究,进一步修改条例草案,基本确定条例草案的构架结构及内容。9月29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会商各方意见,完善条例草案。10月16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10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条例草案。
三、立法依据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非遗文化保护政策,并充分参考外地非遗文化保护立法经验进行起草。
四、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二十六条,不分章节,主要有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定义、政府及部门职责、资源保护管理、区域性保护、品牌及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单位及传承人管理、项目单位传承、传承人传承、宣传推广、交流合作、学校教育、文旅融合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激励机制、创作扶持等内容。
(一)关于法规名称及概念定义
藤县狮舞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称,是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之一,具有明显的地域特性。地方立法应当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上位法对藤县狮舞进行细化规范。为此,法规名称定名为《梧州市藤县狮舞保护传承条例》,并严格遵从上位法定义“藤县狮舞”这一概念。(标题及第三条)
(二)关于适用范围
藤县狮舞至今已有1300多年历史,经过世代传承,狮舞技艺日臻完美,尤其是高桩舞狮,以其新颖惊险、高难度的套路动作,得到世界狮舞界的认可,被誉为“藤县狮”。2011年,“藤县狮舞”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6年,藤县被命名为广西十大民族传统体育保护传承示范基地;世界(藤县)狮王争霸赛被命名为广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品牌赛事项目。另外,本法规是我市首次县域立法,因而适用范围确定为藤县行政区域内。(第二条)
(三)关于政府及部门的职责
本法规是我市首次县域立法,因而参考了我区南宁、来宾等城市县域立法经验,明确我市三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藤县狮舞保护传承方面的职责,协同推进藤县狮舞保护传承工作。(第五条、第六条)
(四)关于品牌及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区域公用品牌效益越发显著。藤县狮舞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很有必要建立藤县狮舞品牌保护机制,加强藤县狮舞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保护和运用。此外,藤县狮舞文化衍生品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当前权利人产权保护意识不足,开发的文化创意产品存在商标、专利被他人抢注等风险,也有必要明确有关部门加强对相关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以提高权利人的产权维护意识,保护其产权成果。(第十二条)
(五)关于交流合作
加强国内国际交流合作,是提升藤县狮舞的传播力和影响力的重要途径之一,推进与国内外特别是东盟、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地区的交流合作,有利于藤县狮舞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