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瑞诚矿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日竞得岑溪市马路镇善村整合区(B区)饰面用花岗岩矿采矿权。并于2024年9月30日与我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梧自然采合〔2024〕9号),按合同约定应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缴纳采矿权前期工作经费、整合区原矿业权资产价款,2024年10月20日前缴纳第一期采矿权出让收益金、第一期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但广西瑞诚矿业有限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缴纳上述费用。经催告,截至2024年12月16日,广西瑞诚矿业有限公司仍未缴纳上述费用,已构成违约。
根据《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梧自然采合〔2024〕9号)约定及有关催告明确事项,广西瑞诚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岑溪市马路镇善村整合区(B区)饰面用花岗岩矿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梧自然采合〔2024〕9号)于2024年12月14日已自动解除。
特此公告
梧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