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鹏实业(广东)有限公司:
海鹏实业(广东)有限公司与我方梧州市恒铭贸易有限公司在2023年5月25日签定的《河砂供货合同》,你方在合同签定后未按合同第五条约定(二)向我方公司提供你方必须向我方提供的相应书面手续,同时我公司也没法联系到贵公司指定对接人员,造成《河砂供货合同》至今无法履行,在此我公司公告你海鹏实业(广东)有限公司在公告日起十天内派出人员与我公司书面对接协商《河砂供货合同》事宜,逾期我方将根据《河砂供货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告知你方解除与你方签定的《合同》事项。
特此公告
梧州市恒铭贸易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