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华盛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贵我司双方于2022年8月1日签订的《西南大道357号商铺及附属空地租赁合同》,该合同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于2023年4月18日解除,贵司依约应当在2023年4月30日前将租赁物恢复原状交还给我司。
我司也于2024年12月11日致函贵司催促务必于2024年12月25日前拆除租赁物上设备。但截止目前,贵司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贵司的拒不履行已严重损害我司合法权益。现再次致函贵司,请贵司务必于本月25日前将租赁物恢复原状。若贵司仍拒不履行,为维护我司合法权益,我司将自行处理。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后果将由贵司自行承担。
特此函告
广西佛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