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为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该规定草案及其说明在《梧州日报》、梧州人大网(http://www.gxwzrd.gov.cn/)和“代表来了·吾有话说”履职平台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5年6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梧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信函邮寄(通信地址:广西梧州市迎宾路19号市联合办公大楼,邮政编码:543001);
2.联系电话:0774-6022015;
3.电子邮件发至:wzsrdfgw@163.com。
梧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5年5月20日
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展和促进
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文化旅游深度融合,打造岭南历史文化名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发展的规划、促进、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发展原则】 文化旅游发展应当彰显梧州地域历史文化特色,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创新发展、全域共建、惠及民生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旅游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文化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文化旅游发展协调机制,加大文化旅游发展资金投入,统筹解决文化旅游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发展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资源整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源整合,突出骑楼文化、六堡茶文化、粤剧文化、狮舞文化、龙母文化、美食文化等岭南特色文化以及红色文化、名人文化等,综合开发优化文化旅游产品和线路。
第七条【宣传推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宣传机制,多渠道推广当地文化旅游资源,提升当地文化旅游形象和品牌知名度。
发挥岭南城市文化旅游(区域)合作发展联盟的纽带作用,打造岭南文化旅游圈。
鼓励运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方式进行文化旅游形象推广。
第八条【行业管理】 文化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和完善服务评价机制和激励制度。
第九条【社会参与】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通过研究、展示、传承、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第二章 发展和促进
第十条【文旅发展规划编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文化旅游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特别是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相衔接,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传统村落等文化遗产的保护。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设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新建、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以及城乡风貌提升改造过程中,结合实际融入岭南地域文化元素,塑造独特的城乡风貌。
第十二条【赓续岭南文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地的岭南特色文化优势,赓续岭南历史文脉,提升历史文化街区的旅游功能,加强梧州市岭南历史文化遗址遗迹和文物的保护利用,推动开发具有梧州历史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
鼓励和支持对六堡茶制作技艺、龟苓膏配制技艺、藤县狮舞、赛龙舟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通过挖掘本土文化,开发具有岭南地域特征和西江流域民俗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鼓励和支持文艺团体、个人创新发展粤剧文化,加强桂粤港澳粤剧文化交流,开展常态化演出。
第十三条【挖掘整理文化遗产】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文化旅游资源进行普查,挖掘和整理优秀文化遗产。
第十四条【六堡茶文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茶船古道”文化品牌,推动六堡茶文化体验区建设,推出六堡茶研学之旅,培育茶文化旅游、茶产品加工等多元化业态,提升六堡茶文化的影响力。
第十五条【红色文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梧州市中共广西早期革命活动旧址、大同酒店旧址等红色文化遗存旅游资源,开发红色旅游精品路线,推动与桂东南及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建立红色旅游区,培育红色研学旅游品牌。
第十六条【名人文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挖掘王阳明、孙中山、李济深、梁羽生、陈漫远等名人与梧州故事,结合当地的历史文化和人文传统,开展文艺精品创作,举办诗词创作、书画展览、文学讲座、文艺演出等活动,推出经典人文旅游品牌项目,打造高品质名人文化景区,讲好岭南文化故事。
第十七条【美食文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各类餐饮业态融合发展,积极推广龟苓膏、纸包鸡、葱油鱼等梧州特色美食产品,创新开发具有当地特色的餐饮项目,多途径展示梧州美食文化。
第十八条【山水旅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山地、丘陵、河湖等梧州特色生态资源,发挥浔江、桂江、西江“三江交汇”所形成的地理优势,推广白云山、珠山、泗洲岛、石表山、天书侠谷、天龙顶等景区(点),推进自然山水旅游的发展。
第十九条【康养旅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康养旅游发展,利用苍海旅游区、广信森林公园等城市景观,推广休闲观光、中医康养等旅游产品。支持创建高等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及旅游民宿,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文旅休闲康养目的地。
第二十条【乡村旅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乡村旅游,开发乡村旅游精品线路,丰富乡村旅游业态,推进乡村旅游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
第二十一条【体育旅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体育赛事和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培育和举办具有影响力的精品赛事,利用赛事溢出效应创造更多消费场景,促进文旅体商的融合发展。
第二十二条【工业旅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工业园区、企业开展工业旅游、研学项目,将六堡茶、宝石、食品加工、丝绸等梧州特色工业与城市商贸、文创产品以及宝石节、六堡茶文化节等节庆相结合,推动文化旅游与当地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三条【夜间经济】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在骑楼城等商业街区、城镇广场依法设立夜市活动场所,打造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培育夜间经济品牌。
第二十四条【文创产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和个人依托馆藏、收藏的文化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促进优秀文化资源的传承、传播和共享。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通过加盟、委托、代理等形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和个人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生产和经营。通过举办大型文旅活动,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展示交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第二十五条【数字化旅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数字化和智能化建设,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沉浸式互动、虚拟展示等综合性文化旅游产品。
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景区导览、文化展示中的应用。运用智慧文化旅游平台,为旅游者提供实时信息服务,提高文化旅游公共服务、监管监测的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预算,用于本行政区域文化旅游规划编制、资源保护、项目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共服务、宣传推广、人才培养、新业态培育等。
第二十七条【用地保障】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的原则,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文化旅游用地,保障文化旅游重点项目等建设用地。
鼓励和支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前提下依法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废弃矿山等开发文化旅游项目。
鼓励和支持依法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闲置农房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文化旅游产业。
第二十八条【社会资本与金融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文化旅游项目开发,通过资源整合、技术创新、品牌输出等方式开展文化旅游与其他行业跨界融合运营。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文化旅游金融产品,加大对文化旅游发展的投融资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文化旅游特色保险产品,为文化旅游项目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文化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文化旅游服务中心、通信网络、供水、供电、停车场、旅游厕所、医疗、环境卫生、适老化设施、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等建设,依法为旅游者提供文化旅游信息咨询、投诉、应急救援等服务。
第三十条【规范旅游指示标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监督、行政审批等部门在景区(点)和通往主要景区(点)、乡村旅游线路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和调整。
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应当位置科学、布局合理、指向清晰,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一条【优化旅游交通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交通体系,加强交通干线以及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与主要景区(点)衔接,开通交通枢纽到主要景区(点)的旅游专线。
第三十二条【停车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停车设施建设,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完善旅游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功能,加强客流、车流实时监测分析,及时发布重点旅游景区游客数量和周边道路通行状况。鼓励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配套建设停车(寻车)导视系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主要景区(点)及周边的交通管理,在旅游高峰期间采取疏导、管制措施,保障交通畅通,在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和景区(点)增设旅游车辆、私家车辆临时停车场、停车位、上下客站点。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法定节假日等旅游高峰期,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三十三条【自驾旅游服务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驾车、旅居车旅游服务体系建设,规范自驾车、旅居车旅游服务市场。
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利用当地特色资源建设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开发自驾车、旅居车文化旅游产品,为旅游者提供物资供给、水电保障、道路指引、医疗救助、安全保障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应急管理及救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加强风险预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设立应急救援点,配备应急救援相关医疗和物资设备,加强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培养文化旅游从业人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化旅游专家库和专业人才库,为文化旅游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文化旅游、创意产业等学科建设和科学技术研究,与文化旅游经营者进行产学研合作。支持发展文化旅游职业教育,开展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引进和培养旅游策划、管理、导游、翻译等专业人才。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
《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2025年4月22日梧州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讨论通过。根据《梧州市立法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梧州是一座有4100多年文明史、2200多年建城史的岭南古城,是岭南文化发源地和粤语发源地,文化底蕴深厚、生态环境优美、特色美食众多,文旅经济是梧州发展的重要优势和潜力所在。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202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旅游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守正创新、提质增效、融合发展,着力完善现代旅游业体系,加快建设旅游强国,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全国旅游发展大会提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关于旅游发展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走独具特色的中国旅游发展之路。2024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梧州市打造岭南历史文化名城的意见》,要求加快建设“六堡茶文化体验核心区、桂东南红色教育基地、粤港澳大湾区休闲旅游目的地”。因此,制定专门的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以法治力量助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国旅游发展大会精神、自治区政策文件的具体举措,是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体现。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旅产业发展,党政主要领导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持续擦亮“岭南风情、茶船古道、红色摇篮、名人文化”四张名片,推动文旅深度融合发展。全区文旅发展大会在梧州成功举办,梧州文旅进入提升、提质、提速的发展时期。2024年11月,梧州首次获得自治区赋予打造岭南历史文化名城的新定位,初步实现了市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2025年初,梧州市印发《梧州市打造岭南历史文化名城实施方案(2025—2027)》,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
虽然近年来梧州文化旅游业取得了较大发展,但也存在品牌建设力度有待加强、产业融合深度有待深化、项目运营能力有待提升、服务配套设施有待完善等众多难点、堵点问题。这些难点堵点仅通过政策文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需要通过强而有力的法治方式来推进文化旅游业的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立法主要依据
条例草案起草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借鉴中央、自治区关于文化旅游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同时参考了区内外诸多旅游发达城市在文化和旅游发展促进方面的立法经验。
三、立法主要过程
2024年4月,市人民政府印发《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梧政发〔2024〕5号)文件,将《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暂定名)列为2024年法规调研项目。同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到市文广体旅局开展立法调研,建议将《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暂定名)列入2025年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并开展草案起草工作。
今年2月份起,市文广体旅局牵头起草并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3月份,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征集修改意见、建议。同时,市司法局与市人大专工委、市文广体旅局等多次就条例草案进行研究、协商,组织论证会、研究会对条例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审查稿,报市政府讨论。4月16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协商各方意见,并修改完善条例草案。
四、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分四章三十六条,包括总则、发展和促进、保障与服务、附则,主要内容有: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发展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资源整合、宣传推广、行业管理、社会参与、文旅发展规划编制、城乡规划设计、岭南文化赓续、文化遗产挖掘整理、六堡茶文化、红色文化、名人文化、美食文化、山水旅游、康养旅游、乡村旅游、体育旅游、工业旅游、夜间经济、文创产业、数字化旅游、经费保障、用地保障、社会资本与金融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旅游指示标识、旅游交通体系优化、停车保障、自驾旅游服务保障、应急管理及救援、文化旅游从业人员培养等内容。
五、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
梧州历史悠久、文化底蕴厚重、自然资源丰富,近年来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也取得较大进步,本条例草案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梧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文化旅游发展,因而适用范围确定为梧州市行政区域内。(第二条)
(二)关于政府及部门的职责
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并参考其他地方立法经验,条例草案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在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上的职责,协同推进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发展的组织领导工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文化旅游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保障工作,其他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第四条、第五条)
(三)关于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与促进
条例草案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文化旅游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以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培育多元化旅游业态为重点,依托梧州多元文化旅游资源,鼓励文旅与科技、康养、体育、工业、乡村等多领域融合,发展红色旅游、研学旅游、工业旅游等新业态;鼓励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和旅游产品;打造夜间经济、节庆经济、体育赛事经济等新消费热点。(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四)关于文化旅游产业保障与服务
条例草案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文化旅游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旅游用地,保障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文化旅游产业,鼓励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和保险支持;建设和完善旅游交通网络以及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切实解决旅游旺季等车难、停车难、脏乱差等问题;健全人才培养机制,鼓励高校与旅游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为游客安全保驾护航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