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45-0005





2025年08月02日

梧州市藤县狮舞传承发展条例

(2025年5月20日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26号)

《梧州市藤县狮舞传承发展条例》已由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7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藤县狮舞传承发展,坚定文化自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藤县狮舞传承发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藤县狮舞,是指已获得国家批准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由藤县人民世代相传,集舞蹈、音乐、美术、体育等元素于一体并成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藤县狮舞传统技艺、高桩技艺;

(二)藤县狮头彩扎技艺;

(三)藤县狮舞民间习俗和传说;

(四)与藤县狮舞相关的传统建筑、服饰、道具、器具;

(五)与藤县狮舞相关的重要档案、文献、手稿、视听资料。

第四条 藤县狮舞传承发展应当坚持守正创新、开放包容、交流互鉴、合作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梧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藤县狮舞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藤县狮舞传承发展工作协调机制,指导、支持和帮助解决藤县狮舞传承发展工作的重大问题。

藤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藤县狮舞传承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藤县狮舞传承发展;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推进藤县狮舞传承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藤县狮舞传承发展工作。

第六条 梧州市人民政府文化、体育、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藤县狮舞传承发展工作的协调、指导。

藤县人民政府文化、体育、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藤县狮舞传承发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藤县狮舞资源调查;

(二)组织编制藤县狮舞传承发展规划,报藤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组织申报、建设藤县狮舞文化生态保护区;

(四)组织建设藤县狮舞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

(五)采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多种形式,开展藤县狮舞档案资料、口述历史、特有实物以及相关技艺的认定、记录、建档和保护。

梧州市、藤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地方志、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信、档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藤县狮舞传承发展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参与藤县狮舞传承发展工作。

鼓励和支持藤县狮舞行业协会完善行业规范,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研究、收藏、展示、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藤县狮舞传承发展工作。

第八条 藤县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对历史积淀丰厚、文化资源富集、存续状态良好、传承实践活跃、生态环境优美的特定区域,可以依法设立藤县狮舞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九条 藤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本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保护。

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设定保护范围和保护标识,公布藤县狮舞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保护相关实物和场所。

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应当设置藤县狮舞展示场馆或者传习场所。

第十条 藤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藤县狮舞文化品牌保护机制,加强藤县狮舞文化品牌的培育、保护和运用,推广使用统一的藤县狮舞文化品牌标识、吉祥物等。

鼓励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体现藤县狮舞特色,将藤县狮舞文化品牌合理运用于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设施等的设计、装饰或者命名,提升藤县狮舞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一条 藤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藤县狮舞的管理,依法申报或者认定藤县狮舞的保护责任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建立狮舞人才库,完善评审认定、考核评估、动态管理、奖励扶持等制度,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十二条 藤县狮舞的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项目传承发展计划,收集项目的资料、实物,保护有关建(构)筑物、场所,挖掘和整理藤县狮舞经典套路,推荐和培养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技艺传授、节目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第十三条 藤县狮舞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开展藤县狮舞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传授技艺知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参与藤县狮舞的公益性宣传、表演、交流、创作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设立藤县狮舞传习所、工作室、工匠室,开展带徒授艺等传习活动。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开设藤县狮舞编排、创作、导演、表演、舞台艺术等专业和培养方向,聘请代表性传承人、行业专家担任专业导师,提升办学层次,形成专业人才培养教育体系。

中、小学校可以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将藤县狮舞纳入特色教学实践活动。

鼓励和支持藤县狮舞的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以及狮舞团队与学校合作,参与学校狮舞教学活动,培育狮舞后备人才。

第十五条 梧州市、藤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藤县狮舞的宣传传播,依法将藤县狮舞表演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时间节点组织举办狮舞表演、比赛活动,鼓励公众按照当地习俗依法举办传统文化活动,鼓励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开展藤县狮舞宣传服务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新闻、专栏、公益广告、短视频等形式宣传藤县狮舞。

第十六条 梧州市、藤县各有关部门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单位应当依法收集、保存藤县狮舞相关实物图片、资料,并将复制件汇交给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协助做好藤县狮舞数据库建设,为公众提供线上信息共享服务。

第十七条 梧州市、藤县人民政府文化、体育、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实践探索,加强对藤县狮舞团队和创作机构的指导,提高剧目创作、音乐创作、技艺创作、表演编导、专业讲解、美术设计水平,创作展示优秀传统文化和体现时代特征的藤县狮舞精品。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狮舞团队和创作机构在剧目创作、鼓点音乐、表演形式、艺术评论、宣传展示等方面开展实践探索,推出适合各类消费群体观演需求的藤县狮舞优秀作品。

鼓励藤县狮舞团队加强与网络平台合作,制作适合线上观演的狮舞剧目、动漫和影视等优秀作品,提高线上传播能力,培育发展线上演播新业态。

第十八条 梧州市、藤县人民政府文化、体育、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狮舞团队、行业专家开展藤县狮舞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流派传承,创建狮舞理论体系,推动藤县狮舞的传承发展。

第十九条 梧州市、藤县人民政府文化、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以及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藤县狮舞文化衍生品的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利用藤县狮舞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第二十条 梧州市、藤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藤县狮舞文化旅游品牌,指导开发狮舞旅游景区、精品线路、研学旅行线路,加强狮舞旅游宣传,完善狮舞旅游服务,培养专业讲解员,促进狮舞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以投资、入股、技术支持等方式合理利用藤县狮舞资源参与旅游开发。

第二十一条 梧州市、藤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区域优势,建设狮舞文化联盟,加强对外交流合作,鼓励和支持藤县狮舞的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以及狮舞团队开展国内外展演、比赛、传习、研讨活动。

第二十二条 梧州市、藤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平有序的藤县狮舞团队发展激励机制,支持有条件的狮舞团队建设传习基地;定期组织、推荐从业人员参加专业深造、进修或者培训;支持高层次人才参加国有院团、艺术院校公开招聘和引进。

第二十三条 梧州市、藤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藤县狮舞艺术创作,鼓励新编原创和整理改编优秀表演套路,支持狮舞团队、从业人员参加各级专业赛事,对项目获奖者和获奖团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二十四条 对在藤县狮舞传承发展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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